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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阅读首次具有国家法律地位

 

  □本报记者 章红雨


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该法律的出台,被誉为是我国文化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文化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喜事。《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此专访了该法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


读书看报有了法律保障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请问这部法律的亮点有哪些?


朱兵:其一,第一次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在文化建设领域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础。其二,它是鲜明地以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其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保障的法律,是我国宪法相关规定的具体体现。这部法律的一个主线是,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通过规范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等,为人民群众享有读书看报、看电视、听广播、参与文化鉴赏、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此法和老百姓的密切关系在哪里?


朱兵:法律将保障和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公平化放在重要位置,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在设施建设、产品和服务提供等方面都有具体指标,覆盖全国;各省(区、市)可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标准,这一标准可高于国家标准。法律对建设管理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人民群众参与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提供了具体保障;同时,法律还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妇女儿童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为地方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据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将全民阅读写入法律中,其意义在哪里?


朱兵:读书看报是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权益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建设经济强国、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都离不开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离不开文化的继承与开创能力的整体提升。而这之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就是要下大力气促进全民阅读。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等活动;同时还规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等多种公共文化服务。这一规定对全民阅读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也就是说,全民阅读第一次被国家法律正式纳入,由此具有了国家法律地位。


这也为国务院制定全民阅读条例和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全民阅读地方性法规提供了上位法依据。我相信,随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全民阅读工作和法治建设必将出现一个新局面。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媒体在该法律中的作用体现在哪里?


朱兵: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场馆服务、流动服务、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还包括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以及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等。这之中,媒体作为文化传播的平台和文化内容提供者,有向社会和人民群众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义务和职责,所传播和提供的内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法律规定国家统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这之中媒体的参与和作用不可或缺。


严禁挤占农家书屋等公共设施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被挤占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对此有什么硬性要求?


朱兵:由于这一现象有的涉及政府,有的涉及设施管理单位,《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此分别作出了硬性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对地方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共文化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者将受到处罚,请问此方面监督机制怎么体现?


朱兵: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存在将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挪作他用的现象,为防止出现这类行为,法律作出了制度设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特别是对有这类行为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法律明确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