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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使用红色经典作品报酬纠纷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强调,要依法妥善审理好使用红色经典作品报酬纠纷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对因使用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报酬纠纷案件,不得判令红色经典作品停止表演或者演出;在确定红色经典作品报酬时,要与其他商品化作品主要由市场决定交易价格和报酬的计算方法相区别;要依法正确界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红色经典作品类型。

  通知强调,在侵权认定、报酬计算和判令停止行为时,应当秉承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尊重权利的原则,坚持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利益平衡。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因使用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报酬纠纷案件,不得判令红色经典作品停止表演或者演出。在确定红色经典作品报酬时,要与其他商品化作品主要由市场决定交易价格和报酬的计算方法相区别,要综合考量红色经典作品的类型、实际表演或者演出情形以及演绎作品对红色经典作品使用比例等因素,同时充分考量创作红色经典作品时的特殊时代背景,从有利于传承红色经典和宣传英雄烈士光辉事迹的导向作用,酌情确定合理的报酬数额,防止简单化计算金钱给付。

  通知要求,要切实保障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相关利益主体的诉讼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红色经典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上述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其他人未经明确授权不得行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被侵权的红色经典作品的作者已经死亡而其利害关系人未提起诉讼,或者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被侵害而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通知强调,要依法正确界定红色经典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要依法正确界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红色经典作品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不同的权利属性和类别。侵害著作权的,应当明确侵害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具体权利范围,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侵害著作权相关权利的,应当明确侵害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等具体权利范围;对于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当明确相应的权益内容。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的机制优势,正确把握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准确确定侵害相关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不断提高对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记者闫松)